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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30

第一条凡国内外客商有意在我区投资兴业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税费政策

1、投资兴办固定资产为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的;购买或兼并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给该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给该企业,用作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资金。(按年度地方财政分成额度于次年一季度前给予奖励。下同)

2、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额达到企业当年销售额50%以上的,当年即可享受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50%的奖励。

3、收购破产企业的处置资产或特困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不改变土地用途,并维持原企业30%以上职工就业,价格可优惠40%。允许在5年内保留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房产过户费按60%征收。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四年内全部返还该企业上缴的地方分成部分税金,作为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

4、对新创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涉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于厂区办公楼、职工倒班宿舍等附属建筑减半收取。

5、投资者开发“开荒”和中低产田改造的,投资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项目,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连续六年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征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奖励给投资者。

6、凡承包租赁特困国有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并安置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经营期内免收土地租金。

7、凡一次性付清价款买国有企业的,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部门核定,可给予30%-40%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有困难的,在提供抵押或其他担保并经法律公证的前提下,可在3年内分期付款。

8、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所办的企业,如属于经市外贸主管部门认证的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证的高科技型企业,五年内将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9、外来独资兴办的商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的50%给予扶持。

10、特困国有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发生产权变更时,经批准,可缓交契税和营业税;手续费、登记费只收工本费。

11、投资额度较大、科技含量高的重点项目,可专项议定,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予以补贴,其补贴额度按当年实际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数额确定,分别补贴给企业3年和2年。

第三条土地政策

1、凡在我区境内创办生产加工型企业或新上生产性项目,需占用土地的,按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是耕地或需动迁的,由区土地分局协助办理审批手续。在收费上,除给足农民或被动迁者的,以及保证国家和省收取的部分外,地方部分按最低标准收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由用地者申请,市、区政府批准,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解,实行年租制。

2、在工业开发区内进行工业建筑或利用现有工业企业的厂房、场地进行招商引资,投资者投资就地改建、扩建车间和库房的,土地出让金一事一议,其他行政性、事业性及政府性基金收费实行零收费。

3、进入开发区的加工型项目,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股份投入,以不分红入股的形式参股。

4、进入工业开发区的企业,以受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内在征得区委、区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通过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赠予和参股创办工业企业。

5、土地部门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按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奖励给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100%给予奖励。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经担保公证可分期支付。

第四条环保环境

环保部门对新创办的生产加工型非国有企业及业户,允许以产品抵顶排污费。对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连续5年将应缴排污费的50%返还给企业,用于污染治理。

第五条电力政策

电力部门对需要办理减容的,保护减容容量,基本电费按减容后的容量收取,需要恢复原有容量的,不收取增容贴费。对新办理新增、增装、增容等业务的非国有企业免收贴费。

第六条交通政策

公安交警部门对非国有生产加工型企业正常营运的车辆不查、不扣、不罚,轻微违章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为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工作用车设立专用号段,交通部门免收市辖区内的过桥过路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交通部门对其工作用车免收区属过桥过路费。

第七条奖励政策

1、引进社会无偿资金的,受益单位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一次性奖励给引资人;在岗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进对口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在岗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进对口扶贫资金、救灾资金、产业政策支持资金的除外)。对引资人的奖励也可按引资额度一事一议。引进损赠资金的,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引进无息或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资金的,受益单位除通过补偿方式将利息余额部分奖励给中介人外,使用期1-2年,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使用期3-4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给中介人;使用期5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给中介人(包括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额的)。对引进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资金的,扣减到等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后,按上述办法兑现中介人奖励。

2、引进埠外高新科技项目、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国内外知名品牌参股生产经营的,5年内,按我方分得红利的20%,由我方受益单位分年度奖励给中介人。

3、埠外科技成果拥有者,同意我区企业无偿实施其科技成果转化的,自投产之日起,8年内每年可从该项科技成果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30%(高新技术成果可提取50%),由受益单位励给科技成果提供者。

4、引资到位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按其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其中直接引资者、中介人按7:3比例分配),奖励资金由区、乡(镇)财政各负担50%。

5、对成功引进总投资千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设立提供项目信息奖,按到位资金的0.1%给予提供项目信息者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负担。

6、凡需财政承债、担保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中的有关奖励政策。

第八条优质服务及支持、保护政策

1、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只要审批前手续合法俱全,区招商引资部门负责全程无偿服务,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外商提出的特殊要求,只要法律允许,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协商尽快解决。

2、通过招商引资来我区的非国有企业,公安机关要提供特殊服务和全方位治安保障,除确因办案需要时必须经局长批准外,正常情况下一律不准干扰。

3、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干预企业的合法生产和经营。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以外,各有关部门不搞任何形式的检查、评比活动,禁绝“三乱”。只要企业行为不触犯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对企业下达停产通知书、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生产许可证和查封帐户、扣压物资等。

4、凡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区属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挂牌保护。

5、本优政策由绥化市北林区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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