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09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内外客商来肇东投资兴业,加速推进省级绿色食品产业大园区和市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2、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3、总部设在肇东境内年缴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它经济体。
二、土地政策
1、所有招商引资企业用地全部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进入绿色食品园区的企业,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规费,进入五站高端产业园的企业还需支付安置费和补偿费等费用。
2、企业上缴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的80%安排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奖励资金的90%实行即征即奖,剩余10%用于企业绿化、美化、亮化等环境建设,待企业按照园区设计标准达标后及时支付。
3、项目建设用地由国土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等给予合理供地,促进节约用地。拟上二期项目的可预留用地,预留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上新项目,取消预留。已供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由政府予以收回。
4、市内龙头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建设养殖基地、国家级畜牧养殖龙头企业投资上基地项目时,可参照产业项目政策执行。
5、土地使用税从供地之日起4年内,市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三、奖励政策
1、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知名绿色食品企业入驻我市园区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中国500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我市园区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
2、入驻我市的企业独立上市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
3、入驻我市企业创驰名商标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创著名商标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产品获得国家级创新奖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4、入驻园区项目实现当年建设、当年投产的,企业除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凡是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产业项目的招商团、相关部门或自然人,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项目开工奠基时奖励20万元,竣工投产时奖励30万元。引进项目每增加1亿元,竣工投产时再增加奖励50万元。引进的企业当年竣工并试生产的追加奖励10万元,当年缴税超百万元的再奖励10万元。
6、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5年内由市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本人,用于解决安家、生活等费用支出。
7、对招商引资有功的人员,是公务员且符合提拔条件的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四、财税政策
1、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再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的60%;四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再四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优惠期结束后,将地方税收留成部分10%作为终身奖励。
2、引进项目投产第二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总额超1000万元的,再奖励地方留成部分20%。
3、总部设在我市的企业和其它经济体,上缴税金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将地方留成部分的7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上缴税金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将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上缴税金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将地方留成部分的90%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
4、现有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或研发新产品,增加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新上项目的税收政策。
五、收费政策
1、新上产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基本建设行政性收费属地方收缴的部分,全部予以免收,属于上级收缴部分的,由市政府协调上级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
2、凡是进入产业园区的项目,基本建设服务性收费全部予以免收,由市财政按应收费额的20%支付给服务部门,用于解决相关工作人员开支;没有进入产业园区的项目基本建设服务性收费按30%收取。进入产业园区的项目,企业投入运营后,企业需承担的各项政策性收费,属于市本级收缴的,一律按应收额20%收取,并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收;没有进重点项目区的按3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