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1
为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视项目建设规模及贡献率,给予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各项优惠,同时为其申报享受国家及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条对落户项目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制度,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投资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在7日内办结市内审批手续,并协助办理上级的审批手续。
第三条凡来我市投资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型、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型项目,属上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属地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期内免收(工本费除外),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缓、免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1—4年内全部无偿投放给企业。
第四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型企业,实行发放“一证二卡”服务。筹建许可证,即项目正式合同签订后,发给筹建许可证,企业持证可先行开工建设,其它相关手续由项目牵头单位领办,发放投资身份卡,即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人员未经招商委批准不准进行持卡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消防、安监除外);发放交通绿卡,即企业自有车辆持卡在海伦境内无重大违章情况下,交警部门对持卡车辆只纠正、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
第五条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加工型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型项目,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在土地、收费、税收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更优惠政策。
第六条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壮大,采取不动产抵押方式,帮助企业筹措资金,盘活有益资产。
第七条及时保障投资企业所需水、热、电、气的供应和光纤电视、通讯、设施的安装。
第八条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对象、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市政府劳动就业机构免费为投资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第九条投资企业业主和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享受市内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条积极鼓励海伦有识之士自主创业,达到上述投资规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对引资中介人实行特殊奖励政策。
1、设立“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对引进投资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工业加工项目的单位给予记功表彰,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2、引进在我市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加工、创税型项目,由市政府给予引资(项)者一次性重奖50万元并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财政开支的事业单位就业。
3、年度内,对引进超千万元以上工业加工项目,且当年资金到位率达到80%并开工建设的单位,给予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经费按该项目实际工作投入量拨付(凭有效票据)。
4、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人员予以提拔重用。
第十二条对外商来我市从事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和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参照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招商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