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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加快望奎跨越崛起步伐,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坚持诚信招商、互惠互利、政策吸引、合作共赢的原则,扶持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本县投资兴业。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或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创税型项目,均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地方税费政策

第四条 凡来本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和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按税法全额征收,地方留成部分100%由县财政拨付给企业3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再按50%比例分别返还给企业2年、3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来本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由税务机关按税法全额征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县财政拨付给企业3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上款政策外,再按50%比例分别返还给企业2年、3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创税型项目税款依法征收,县财政分年度按比例拨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对连续经营3年以上,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创税型项目,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后,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按税法全额征收,地方留成部分100%由县财政拨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同时企业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由税务机关按税法全额征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县财政拨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纳税额度超过200万元时,按上述政策即征即返。

第七条 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三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八条 对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依法全额征收,县属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先征后返拨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其中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返回;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度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农民土地补偿费由县财政负责支付。

第九条 凡在本县创办企业用地均实行“招、拍、挂”制度,需要占用城市规模内建设预留地或需动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资金支持政策

第十条 企业年纳税额超200万元以上有发展前景的项目优先推荐为财源建设项目。企业建成后可帮助企业争取专项扶持资金、贷款贴息,协调金融机构以土地、房产和设备作抵押申办贷款,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第十一条 凡来本县投资兴业的上市企业(公司)、世界知名品牌产品、年平均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政府一事一议等特殊支持政策。

第五章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一条龙”代办服务。由战线领导小组和招商引资办公室代理股负责为企业限时代办各种行政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种审批手续由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限时代办。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未经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许可,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到招商引资企业检查、收费(税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涉税计算、检查除外);在县纪委设立投诉举报,对破坏投资环境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尊重域外投资商的工作和生活习惯,由招商引资办公室为企业家发放荣誉市民证和绿卡。对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域外管理人员,子女入托、入学、升学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手续齐全、检验合格的生产经营车辆,由招商引资办公室发放车辆通行证,并在政府招商引资网页公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卡、不罚、不扣。

第六章引进人才政策

第十六条 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拔尖人才来本县事业和较大规模企业工作,并给企事业带来很好效益的,县政府按相关标准提供一套住宅或资助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工作满5年的,住宅或安家费全部归其所有。

第七章 奖励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奖励

经济奖励以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作为依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需经县有关部门核实认定。

(一)凡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1亿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企业投产后按0.5%奖励引荐人。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企业投产后按1%奖励引荐人。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企业投产后另奖励引荐人一套100㎡左右的住房。

(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县财政连续3年按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逐年奖励该企业引荐人。

(三)对引进创税型企业(公司)的引荐人,当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的按1%给予奖励。

(四)引进社会公益性捐赠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一次性奖励引荐人。

(五)对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域外企业家,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六)对上争取资金有功人员,由受益单位按特殊争取资金的0.5%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政治待遇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引荐人,企业投产后,符合条件的一般干部定为副科级,符合条件的副科级干部定为正科级,符合条件的正科级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调整到相应的重要部门或重要工作岗位。

(二)凡投资额度较大、对本县经济牵动作用较强项目的投资者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荐人,经本人同意,可推荐为县政协委员或县政协常委候选人;通过人大选举程序选举通过的,可担任县人大代表或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经济顾问,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九条 就业安置

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企业投产后,可奖励引荐人一个符合相应条件的县财政持卡开支人员名额。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凡来本县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500强企业,落地达产后,在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另行给予企业和引荐人重奖。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县投资兴业的企业和个人,须经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认证、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均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时,按上位法或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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