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1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到庆安投资兴业,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庆安范围内投资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达到以下规定要求的,均可享受本政策优惠。引进项目指具有一定缴税能力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含土地征用资金,下同)。
第二条 由县内引资到肇东市、安达市、兰西县和绥化市本级开发区的异地建设项目(庆安须有税收受益权),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项目引进人适用于此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第三条投资企业新增建设用地,综合地价根据不同土地使用性质按照最低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根据投资额度按比例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按三分之一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减半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部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牵动能力强、财政贡献突出的优质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后,给与特殊优惠政策。
第六条凡投资企业建设用地,由县项目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协调落实,优质大项目可优先安排入驻县工业示范基地(园区)。
第七条 对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给予优惠期为8年。根据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对投资兴办企业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和企业外聘的技术、管理人员,前3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九条 免收建设期间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其它经营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十条 有功人员是指帮助本县成功引进项目的引进人,引进人不受地域、身份、职务限制。引进一个项目只认定一名有功人员;多人共同引进项目,由共同引进项目人员公推一人受奖。奖励方式分为资金奖励和其它奖励。
第十一条 资金奖励的计算标准以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项目作为基线,按投资额度的1%进行奖励。奖金自项目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另外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二条 对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或积极向上推荐。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在项目投产达效后,为有功人员安排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县财政开支的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项目企业负责人给予适当的政治待遇,可推荐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和支持其参政议政。
三、附则
第十四条有关项目考核认定由庆安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
第十五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由庆安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庆安县项目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