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2)
| 税收优惠政策 |2012-03-06
为吸引投资者投资创业,调动各类招商主体积极性,推动明水经济社会赶超发展,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明水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政策,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万平方米3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由乡村两级引进落户到县工业示范基地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第三条,由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进落户到绥化市范围内,并且我县享受税收分成的异地经济项目。
本政策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征地费用和对上争取的政策性资金。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四条,生产加工型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征收,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由县财政根据以下情况,通过财政扶持方式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中的县级收益部分按照20%的比例,由县财政适当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中的县级收益部分,由县财政奖励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中的县级收益部分、农民征地补偿费,由县财政奖励企业。
三、税费政策
第五条,生产加工型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以下税收基点后,由受益财政根据以下企业年纳税情况,通过财政扶持方式奖励企业。
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3年。
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5年。
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5年。同时,对企业实缴地方税种,再按80%的比例奖励企业3年。
第六条,乡村两级在县工业示范基地落户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企业所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除用于扶持奖励企业外,剩余部分全部奖励乡村。
第七条,生产加工型项目基本建设期间,针对招商企业征收的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县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县级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四、服务政策
第八条,对新落户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由县为企服务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为企业代办县级行政审批手续;涉及县级以上部门审批的,由县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九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必须经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批准。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县政府协调金融部门帮助企业争取贷款,协助企业对上争取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
五、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对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招商中介人(对引进项目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且经投资者认定的自然人),以核实认定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为依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根据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固定资产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照到位资金额的0.5%奖励。
固定资产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照到位资金额的1%奖励。
第十二条,对由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进落户到肇东、安达等绥化市范围内,并且我县享受税收分成的异地经济项目,我县当年享受税收分成的50%奖励给有功单位或招商中介人。
第十三条,对落户明水的投产企业,税收优惠期结束后,年纳税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实缴纳税额0.5%的比例奖励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纳税额1%的比例奖励企业。
第十四条,对落户我县的招商企业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推动“名”县经济发展的,由县财政给予特殊经济奖励。
第十五条,对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推荐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推荐到县级人大、政协挂任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招商中介人,优先录用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全额财政开支事业单位工作。